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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南土地法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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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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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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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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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有頂蓋之建築物,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十五;用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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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一、住宅區: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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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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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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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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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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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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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種類】

  • 土地的分類

依土地權屬:公有土地、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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