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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日前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新制上路後對於租屋族影響甚鉅,修法內容可分為四大要點。

 

第一,明訂房東不可在租期內任意調漲房租

第二,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但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之電費標準

第三,為避免日租型租賃衍生管理弊端,所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

第四,房東與房客若提前終止租約,依不同情況,需在3個月前或30天,以書面通知,但若「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

 

終止契約情形

*消保處舉例,房客在住處放置爆裂物屬「危害公共安全」,房客自行進行室內裝潢屬「損害建築結構安全」,若有上述狀況,房東可立即終止租賃契約。

 

針對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消保處補充說明,若無法定終止租約的事由,卻需提前終止,此為「意定終止」,租賃雙方可約定是否能提前終止租約,但至少要在終止租約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若未通知,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民眾租屋前可以注意五大重點:

第一:看房時確認房東身分,因為實務上有不少租屋糾紛,為二房東與房客間產生,為了避免法律關係變複雜,應盡量避免向二房東租屋。

 

(建議租客在租屋前,可向房東要求出示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並與身分證做比對,證明物件是屋主本人或關係人出租,若是二房東,也應請其提出屋主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二:合約內容常有些條款為不平等合約,因此在簽約前,一定要詳閱,免得日後引起無謂紛爭。同時,在簽約時,需確保兩份合約相同,若要更改時,也需兩份合約同時更改。

 

第三:與房東間的口頭協議都不算數,一定要白紙黑字記載在租賃契約上才算數,過往也曾發生房客與房東間,因口頭承諾更換家電,卻未在契約上記載,導致後來產生糾紛的情況,因此,若民眾與房東之間有協議,都應記錄於合約上。

 

第四:對於房子所附家具及裝潢都需細細檢查,交屋前先拍照存證,同時也在合約中載明房屋修繕責任,明訂發生漏水、物品修繕的責任發生時,應歸屬於房客或是房東,藉此保障雙方權益,合約中也可附上屋況或各項設施的圖片佐證,未來入住或退租時,才不容易引起爭議。

 

第五,租屋也需「貨比三家」,民眾租屋前,最好先了解區域行情,若房租遠低於行情,就要小心,房子是否存在著「看不到的缺陷」,等到入住後發現不對勁,要請房東修繕時,恐不斷被推拖。

 

新版租賃合約書下載

https://pip.moi.gov.tw/Upload/ehouse/contract/I120200827--6373413687563285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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